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43號
ILDM,102,易,243,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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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8 號),經
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下午
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致欽
  書記官 林琬儒
  通 譯 何子乾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順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順隆前於民國89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最高法院 以89年度臺上字第5966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97 年2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至98 年6 月2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構 成累犯)。猶不知悔改,自98年9 月14日至99年1 月5 日止 ,受僱於嘉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嘉南公司),在該公 司士林營業所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客戶訂購嘉南公司乳品 ,惟其業務範圍不包含收受客戶給付之款項。嗣其於如附表 所示時、地,非基於業務關係而為嘉南公司收受客戶給付如 附表所示訂購款項後,即攜回其當時位在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3 樓居處而持有之,適其前為吸引客戶訂購羊 乳俾達請領獎金之業績門檻,所私下給予客戶之折扣金額須 自行吸收,而其又無多餘金錢得支付嘉南公司該原應自行吸 收之折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同時將如附表所示尚 未交還嘉南公司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用以支付該原應自行 吸收之折扣。嗣因嘉南公司派員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款時, 據客戶反應有重複收款情事,並經嘉南公司清查後,始悉上 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林琬儒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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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收款│訂戶姓名(│ 收款及送貨地址 │ 收取金額 │
│ │時間│訂戶編號)│ │ │
├──┼──┼─────┼────────┼──────┤
│ 一 │98年│張淑嬌(O│OO市OO路OO│ 5,600元 │
│ │12月│OOOOO│巷OO弄O號O樓│ │
│ │間 │OO) │ │ │
│ │ │ │ │ │
├──┼──┼─────┼────────┼──────┤
│ 二 │98年│朱丁彬(O│新北市OO區OO│ 1萬元 │
│ │11月│OOOOO│路OO之O號O樓│ │
│ │23日│OO) │ │ │
│ │ │ │ │ │
├──┼──┼─────┼────────┼──────┤
│ 三 │98年│江輝炎(O│新北市OO區OO│ 60元 │
│ │12月│OOOOO│路O段OO巷OO│ │
│ │間 │OO,與顏│號(江及顏係夫妻)│ │




│ │ │湘榮係夫妻│ │ │
│ │ │) │ │ │
│ │ │ │ │ │
├──┼──┼─────┼────────┼──────┤
│ 四 │98年│顏湘榮(O│新北市OO區OO│ 5,540元 │
│ │12月│OOOOO│路O段OO巷OO│ │
│ │間 │OO,與江│號 │ │
│ │ │輝炎係夫妻│ │ │
│ │ │) │ │ │
│ │ │ │ │ │
├──┼──┼─────┼────────┼──────┤
│ 五 │98年│紀先生(O│新北市OO區OO│ 1,680元 │
│ │12月│OOOOO│路OO巷OO號 │ │
│ │間 │OO) │ │ │
│ │ │ │ │ │
├──┼──┼─────┼────────┼──────┤
│ 六 │98年│張容誠(O│新北市OO區OO│ 2,000元 │
│ │12月│OOOOO│路OOO巷OO號│ │
│ │間 │OO) │ │ │
│ │ │ │ │ │
├──┼──┼─────┼────────┼──────┤
│ 七 │98年│鄭惟安(30│新北市三重區仁慈│ 5,600元 │
│ │12月│514429) │街32號6樓 │ │
│ │2日 │ │ │ │
├──┼──┼─────┼────────┼──────┤
│ 八 │98年│林麗卿(O │新北市OO區OO│ 5,600元 │
│ │11月│OOOOO│O路O段OOO巷│ │
│ │間 │O) │OO弄O之O號O│ │
│ │ │ │O樓 │ │
│ │ │ │ │ │
│ │ │ │ │ │
├──┼──┼─────┼────────┼──────┤
│ 九 │98年│洪義豐(O │新北市OO區OO│ 1萬元 │
│ │11月│OOOOO│街O號O樓 │ │
│ │23日│OO) │ │ │
│ │ │ │ │ │
├──┼──┼─────┼────────┼──────┤
│總計│ │ │ │4 萬6,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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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