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黃立新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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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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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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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瑋電子股份有限公│76年2月27日 │76年10月9日 │700,000元 │無 │
│ │司、柯志明、柯長主│ │ │ │ │
│ │、柯雅馨、柯楊珠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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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瑋電子股份有限公│76年3月2日 │76年10月9日 │200,000元 │無 │
│ │司、柯志明、柯長主│ │ │ │ │
│ │、柯雅馨、柯楊珠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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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瑋電子股份有限公│76年3月3日 │76年10月9日 │600,000元 │無 │
│ │司、柯志明、柯長主│ │ │ │ │
│ │、柯雅馨、柯楊珠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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