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96號
SLDV,102,除,296,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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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曾馨儀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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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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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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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萬源 李寶月 │ │95年8月17日 │96年8月17日 │3,954,000元 │TH3517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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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