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88號
SLDV,102,除,288,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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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陳毅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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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2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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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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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淑芳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00,000元 │IE0000000 │100年9月20日 │
│ │ │用合作社龍形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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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