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87號
SLDV,102,訴,787,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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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莊美雪
被    告 非柯創意製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財銘
被    告 趙正仁
       張憲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 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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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非柯創意製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