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87號
SLDV,102,訴,687,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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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新世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弘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廖秉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 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2 年度促字第3640號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前開支付命令應失其效力 ,且本件亦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之事由存在,自應視為債權 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 00號3 樓,業經被告自承在卷,並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至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被告地址即臺北市○○ 區○○○道0 段000 號9 樓之1 ,則無居住事實等情,亦有 記載查無此人無法送達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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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