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45號
SLDV,102,補,645,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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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文百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
原   告 總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煜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文百昌有限公司、總禾興業有限公
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叁仟陸佰肆拾柒萬陸
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壹仟叁佰肆拾肆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分別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叁拾叁萬叁仟零貳拾肆元及壹拾叁萬零叁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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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被告石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禾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百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