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文百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
原 告 總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煜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文百昌有限公司、總禾興業有限公
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叁仟陸佰肆拾柒萬陸
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壹仟叁佰肆拾肆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分別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叁拾叁萬叁仟零貳拾肆元及壹拾叁萬零叁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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