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40號
SLDV,102,補,640,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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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一語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
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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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語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