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誠鈞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被 告 蔡清郎
蔡清池
蔡啟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