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80號
SLDV,102,補,580,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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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程冠博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陸駿誠即陸百新及被
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朱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哇喜果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朱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佰肆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伍萬伍仟叁佰伍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肆仟
捌佰伍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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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