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李玉瑛
高翊愷
高于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佰伍拾捌萬零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
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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