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87號
SLDV,102,補,387,201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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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李玉瑛
      高翊愷
      高于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佰伍拾捌萬零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
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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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