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26號
SLDV,102,補,326,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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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尤芳仁
      尤芳銘
      尤芳讚
      尤文川
      尤銀王
      尤得霖
被   告 尤添澄
      尤信雄
      尤素敏
      尤文斌
      尤文祺
      尤文晉
      尤明芳
      尤明順
      尤水松
      尤盛立
      尤盛全
      尤盛田
      尤霖國
      尤其祥
      尤東山
      尤國年
      尤國輝
      尤國順
      尤國祥
      尤金寶
      尤松連
      尤茂庚
      尤正和
      尤勝村
      尤復盛
      尤聰仁
      尤聰貴
      尤秋文
      尤鵬翔
      尤順正
      尤順安
      尤建華
      尤光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
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
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貳仟壹
佰叁拾壹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佰零伍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
│編號│ 尤捷老祭祀公業不動產 │面積(平│102 年公告現│價額(新臺幣)│
│  │            │方公尺)│值(元/ 平方│       │
│  │            │    │公尺)   │       │
├──┼────────────┼────┼──────┼───────┤
│ 1 │臺北市內湖區文德段2 小段│700   │172,860   │121,002,000元 │
│  │644 地號土地      │    │      │       │
├──┼────────────┼────┼──────┼───────┤
│ 2 │臺北市內湖區文德段2 小段│157   │176,471   │27,705,947元 │
│  │644-4 地號土地     │    │      │       │
├──┼────────────┼────┼──────┼───────┤
│ 3 │臺北市內湖區文德段2 小段│98   │168,000   │16,464,000元 │
│  │644-5 地號土地     │    │      │       │
├──┼────────────┼────┼──────┼───────┤
│ 4 │臺北市內湖區文德段5 小段│571.02 │193,605   │110,552,327元 │
│  │55地號土地       │    │      │       │
├──┴────────────┴────┴──────┼───────┤
│      合               計     │275,724,274元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75,724,274 元(尤捷老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33/75 (│
│訟爭派下權所佔比例)=121,318,681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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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