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2年度,3號
SLDV,102,破,3,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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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林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泉公司 )業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股東會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選 任林麗真為清算人,並經鈞院於102 年1 月18日以士院景民 司竟101 年度司司字第371 號函准予備查,而清算人就任後 ,經檢查中泉公司之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告債權人申請債權,嗣再依後續查核結 果,造具新版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送交各股東查閱, 確認中泉公司名下已無資產,卻有高達新台幣(下同)4 億 9,130 萬5,882 元之負債,是中泉公司已無清償能力,爰依 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9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中泉公司 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 57條定有明文,故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 要件,要屬當然。次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 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 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 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 條分別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意旨以觀,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 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 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 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 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 ,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 裁定駁回債務人破產之聲請(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79 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中泉公司經進行清算結果,並無任何資產等情,有該 公司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損益表、財產狀況說 明書等件可稽,又依該公司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負債高達 4 億9,130 萬5,882 元。準此,足見中泉公司並無財產可構 成破產財團,無法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甚明,是本件破 產程序並無任何實益可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宣告破



產既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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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