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173號
SLDV,102,監宣,173,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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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蔣芝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3,435.8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 分之154 ),及其上同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 號7 樓(面積:10 4.7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准予變賣。變賣前項不動產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甲○○設於臺中大里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甲○○(女、民國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受 監護人甲○○前經鈞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以101 年度監 宣字第410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併宣告聲請人為其 監護人。又受監護人因罹患腦中風並重度失智,含動脈硬化 性失智症及癲癇、腦血管疾病等,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 現長期住在關渡醫院護理之家,為支付受監護人甲○○日後 長期之照護及生活費用,而有處分受監護人所有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00 000-000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 00弄0 號7 樓之建物等不動產以換取現金之必要,且受監護 人之子女蔣芝山、蔣岩山、蔣玉蘭蔣葛蘭、丙○○均表示 同意乙○○處分上開不動產,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代 為處分受監護人之上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 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 院101 年度監宣字第410 號裁定影本、同意書、親屬系統表 、臺北市立關渡醫院一般診斷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相 關醫療、看護費用支出明細表、郵局存摺影本等件為證,且 聲請人確已會同丙○○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甲○○之財產清冊 ,並陳報本院存查等情,亦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監宣字第41



0 號案卷查核無誤,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 護宣告人甲○○名下財產除上開坐落臺北市士林區之不動產 外,僅有少許中華郵政存款,而每月所需看護、醫療及生活 費用約75,000元不等,且尚有其他軍眷住宅自備款項及雙親 禮儀塔費用應繳納,則就其長期照護所需確有不敷使用之虞 ,況處分不動產較為費時、繁瑣,則聲請人預先請求准予處 分以供將來所需,尚非無據,因認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宣告 人之利益,有變賣其財產以籌措醫療等費用之必要,尚非無 據,則聲請人聲請變賣上開受監護宣告人甲○○所有如主文 所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 生活狀況。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 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2條、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 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甚明。本件為 保護、增進受監護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變賣財 產所得之行為,爰併予諭知聲請人處分變賣上揭不動產所得 之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設於臺中大里郵局第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 理,並使用於受監護人之生活及養護療治所需費用,併予敘 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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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