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吳瑞蓬
吳志民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吳黃月珸(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吳雲鵬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吳黃月珸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吳瑞蓬、吳志民為受監護人吳 黃月珸之子女,吳黃月珸前經鈞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3日以 101 年度監宣字第200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 聲請人李吳瑞蓬為受監護人吳黃月珸之監護人,併指定聲請 人吳志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李吳瑞蓬並已會 同吳志民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作業完畢。又聲請人因受 監護人吳黃月珸之配偶即被繼承人吳雲鵬死亡後遺有土地、 房屋、存款及投資等共13筆財產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 18,790,568元,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被繼承人吳雲鵬之遺 產(受監護宣告之人吳黃月珸部分由特別代理人曾麗雲代理 ),並同意將所遺台北市○○區○○段○○段000 ○000 ○ 000 地號土地由受監護人之子吳志誠繼承,另台北市○○區 ○○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30083 建號建物即 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 ○0 號房屋則由受監護人之 子吳志傑、聲請人吳志民繼承各2 分之1 ,另被繼承人吳雲 鵬尚遺有存款及投資總計5,431,143 元則由受監護人繼承, 已遠高於受監護人法定應繼分6 分之1 應得之3,131,761 元 ,故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上揭不動產,符合受監護人之 利益,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准予處 分受監護人吳黃月珸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吳雲鵬所遺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此等 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示。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
台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監宣字第200 號民事卷宗及102 年 度監宣字第73號選任特別代理人裁定書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正。又受監護人吳黃月珸之法定應繼分比例為六分之一,惟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受監護人吳黃月珸 依上揭分割協議,可得分配被繼承人吳雲鵬所遺之存款及投 資總計5,431,143 元,已遠高於受監護人法定應繼分6 分之 1 應得之3,131,761 元,可見上揭遺產分割協議尚符受監護 人之繼承權利,應符合受監護人之利益。故聲請人聲請許可 其代為處分受監護人吳黃月珸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吳雲鵬所 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 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 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 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 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李 吳瑞蓬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竣後,應再向法院陳報受監護人之 財產清冊,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受監護人 之財產,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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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或建物建│面積(平│權利範圍 │
│ │號 │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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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市北投區湖山段三│1666.14 │1680分之60│
│ │小段514 地號土地 │ │ │
├──┼──────────┼────┼─────┤ │ 2 │台北市北投區湖山段三│1073.49 │8分之1 │
│ │小段528 地號土地 │ │ │
├──┼──────────┼────┼─────┤ │ 3 │台北市北投區湖山段三│339.66 │12分之1 │
│ │小段530 地號土地 │ │ │
├──┼──────────┼────┼─────┤ │ 4 │台北市北投區湖山段三│2199.82 │全部 │
│ │小段586 地號土地 │ │ │
├──┼──────────┼────┼─────┤ │ 5 │台北市北投區湖山段三│168.67 │全部 │
│ │小段30083 建號建物即│ │ │
│ │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 │ │
│ │區湖底路2 之8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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