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榮龍
相 對 人 鞠華
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 項第6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 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次按,在大 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 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2012)洪民初字第2078號民事確定判決,固據提出大陸地區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2078號民事判決 書、江蘇省泗洪縣(2013)泗證台字第2 號公證書、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2 )核字第023967號證明書等件為證 。惟查,聲請人僅提出上揭民事判決書、公證書暨證明書, 但其迄未提出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之該份 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生效證明書,致本院無法 審查認定上述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是否業已確定,而依其情形 係屬可以補正。本院為此已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發函通知 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且該 補正通知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 佐。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並於102 年4 月26日 具狀陳明其無法取得該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等相 關證明文件等語,亦有民事陳報狀1 紙在卷可按。故本件聲 請人逾期未為補正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之 上揭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生效證明書,依照上 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