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林翔彬
法定代理人 林祐正
郭庭汝
聲 請 人 林祐正
相 對 人 瑪思活動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鼎堯
上列聲請人與瑪思活動創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乙 紙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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