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黃連妹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延期清償,然未據聲請人於聲請狀簽名蓋章 ,僅由趙興偉律師以聲請人代理人自居具狀聲請,於法尚有 未合。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及趙興偉 律師於文到10日內補正經聲請人合法授與代理權之委任狀, 趙興偉律師於102 年5 月31日收受裁定,聲請人亦於102 年 6 月15日收受裁定,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 19頁),然迄今未補正,應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