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4號
SLDV,102,司拍,4,2013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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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陳寅生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
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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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