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322號
SLDV,102,司催,322,201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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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邱芳雄即協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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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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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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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明企業社 邱芳雄│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 │EA0000000 │102年6月5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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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協明企業社 邱芳雄│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 │EA0000000 │102年7月5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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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協明企業社 邱芳雄│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 │EA0000000 │102年8月5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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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協明企業社 邱芳雄│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 │EA0000000 │102年9月5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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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