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欣平即賴盟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世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進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明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美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江敏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瑞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培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金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欣平即賴盟仁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世融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進德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明珠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美菁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江敏子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瑞良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培珊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金輝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