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603號
SLDV,102,司促,11603,2013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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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志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潘寶珠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支票影本書證,發票人為安欣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而非相 對人,該書證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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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欣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