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17號
SLDV,101,重訴,317,2013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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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周秋雲
      周裕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進炎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分別為:㈠周裕益部分: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㈡周秋雲部分:
新臺幣玖拾叁萬柒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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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