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54號
SLDV,101,訴,954,2013060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呂泳鋒
即 原 告 呂靖涵
      潘麗婷
      潘麗雯
      潘薇如
      潘幼苓
      施鴻儒
      施芳玲
      施又瑄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豐登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原告所繳第二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柒佰肆拾貳元。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 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6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即本 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260元,因上訴人即原告於102 年5 月22日提出上訴理由 狀時逕行繳納裁判費2 萬6002元,則本院顯已溢收第二審裁 判費742 元(00000-00000 ),爰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三、依首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