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林承毅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趙立偉律師 林明信律師複代理人 呂詩瑩複代理人 李逸苓被 告 杜寶川 林銘志 林銘偉 謝麗月 謝智文 謝秋月 謝宏秀 謝文章 謝文輝 謝秀英 謝文祥 林麗雲 林素敏 林榮泰 林恭玄 林德治 謝建次 謝龍義 謝龍騰 李謝寶桂 謝定乾訴訟代理人 謝育葳訴訟代理人 李麗芳被 告 謝幼梅 謝市衽 謝玉英 謝鍾鑫前列謝幼梅、謝鍾鑫共同兼訴訟代理 謝市衽人 號被 告 林德文 陳採雲 賴昱伶 賴麗茹 賴怡樺 吳謝枝子 謝龍英 施賴龍鳳 賴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16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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