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模登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麗
訴訟代理人 許天雱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被 告 黃秋華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代理人 林翠珊
被 告 王瓊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18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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