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
被 告 田國緯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侵訴字第27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原告就被告所犯無故留滯、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加重強制性交、傷害(民國100 年9 月22日上午10時及同
日下午部分)等罪,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A 女指述被告甲○○涉犯無故留滯、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加重強制性交、傷害(即民國100 年9 月22日上午10 時及同日下午)部分,經本院以101 年度侵訴字第27號審理 後,業經本院於102 年6 月28日判處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 明,原告此部分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指述被告涉犯恐嚇、傷害(即100 年9 月22日凌晨 部分)等罪,而請求被告賠償部分,則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 以同一刑事判決判處有罪,本院認原告之請求因案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乃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