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宗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49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石宗寶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物品,如附表四編號1 至12、15至17、19至20、22至25所示之物品,如附表五編號1 、2 、5 所示之物品,及如附表五編號3 其中2 張收件人為李裕、涂詠悌之存根,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石宗寶前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本院以95年度 訴字第744 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其入監服刑 期間,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62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 9 月確定,甫於97年1 月12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詎其仍 不知悔改,明知不得販賣偽藥,竟仍意圖營利,未經核准, 自99年6 月間某日起,在網路上架設「Centos愛神」網站, 刊登販賣「蒙王金腎」、「牛寶膠囊」等藥品,且使用不知 情之廖廣鵬所提供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門號,作為連絡交易及管理網頁使用,及使用不知情之徐瑋 廷提供之中華郵政公司中壢忠義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代收貨款,石宗寶因此陸續銷售如附表一所示之偽 藥與不特定人牟利。嗣於101 年3 月22日,分別在徐瑋廷位 於桃園縣中壢市○○○街0 號2 樓之住處,及廖廣鵬位於桃 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2 樓之住處,經警搜索扣得如附表 五所示之物品,並於翌日(23日)上午7 時13分許,在石宗 寶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 樓之住處內,經 警搜索扣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品(起訴書附表編號3 所 載「ZEVITRA 」業經檢察官於本院當庭更正為「LEVITRA 」 、編號6 所載「37瓶」業經檢察官於本院當庭更正為「17瓶 」、編號20所載「45瓶」業經檢察官於本院當庭更正為「43 瓶」),其中附表一所示扣案藥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出 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成分,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之偽藥,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以證明:
(一)被告石宗寶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二)證人徐瑋廷、廖廣鵬於調詢中之證述。
(三)法務部調查局101 年7 月2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
鑑定書及所附拍攝相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8 月31日 北市衛藥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 2 年4 月2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各1 份。(四)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醫療器材、化妝品許可證查詢作業網 站列印資料。
(五)「CENTOS愛神」網站列印資料。
(六)郵局監視器翻拍照片6 張。
(七)徐瑋廷中壢忠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
(八)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及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 基本資料報表各1 份。
(九)扣案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按刑 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 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99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3 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多次販售偽藥與不特定人之犯行 ,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反覆為之,未曾間斷,是此 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被告有如上述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前案執行紀錄,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前受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貪 圖己利,竟販賣來歷、成分均不明之偽藥與不特定人服用, 所為危害服用者健康非輕,復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廚師,及其犯後能夠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 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 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 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 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
9 號所示之偽藥並非違禁物,然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12、15至17、19至20、22至25號所 示之物品,如附表五編號1 、2 、5 所示之物品,及如附 表五編號3 其中2 張收件人為李裕、涂詠悌之存根,均為 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自承在卷( 參本院訴字卷第40頁),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於本件其餘扣案物品,或與被告之犯行無涉,或非被告 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與刑法規定之沒收要件不符,爰 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宣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至9、20):┌──┬─────┬──────────┬───────────────┐
│編號│品名 │扣案物品編號、數量 │鑑定結果 │
├──┼─────┼──────────┼───────────────┤
│1 │威而鋼 │編號C-18:共12顆,鑑│含壯陽藥Sildenafil(係威而鋼主│ │
│ │ │定用罄1 顆,餘量11顆│成分)及Imidazosagatriazinone成│ │
│ │ │。 │分 │
│ │ │ │ │
├──┼─────┼──────────┼───────────────┤
│2 │LEVITRA │編號C-20:共8 顆,鑑│含壯陽藥Sildenafil及 │
│ │ │定用罄1 顆,餘量7 顆│Imidazosagatriazinone成分 │
│ │ │。 │ │
├──┼─────┼──────────┼───────────────┤
│3 │蒙王金腎 │編號C-21:共2 顆,鑑│含壯陽藥Sildenafil、Tadalafil │
│ │ │定用罄1 顆,餘量1 顆│、Thiodimethylsildenafil、 │
│ │ │。 │Dimethylsildenafil及 │
│ │ │ │Imidazosagatriazinone成分 │
├──┼─────┼──────────┼───────────────┤
│4 │八旗雄風高│編號C-13:共3盒。 │含壯陽藥Sildenafil及 │
│ │麗參精丸 ├──────────┤Imidazosagatriazinone成分 │
│ │ │編號C-22:共3 盒,鑑│ │
│ │ │定用罄其中3顆。 │ │
├──┼─────┼──────────┼───────────────┤
│5 │牛寶膠囊 │編號C-8:共17瓶。 │含壯陽藥Sildenafil及 │
│ │ ├──────────┤Imidazosagatriazinone成分 │
│ │ │編號C-23:共30顆,鑑│ │
│ │ │定用罄4 顆,餘量26顆│ │
│ │ │。 │ │
├──┼─────┼──────────┼───────────────┤
│6 │天下第一棒│編號C-2:共58瓶。 │含壯陽藥Sildenafil、 │
│ │ ├──────────┤Imidazosagatriazinone及減肥藥 │
│ │ │編號C-24:共16顆,鑑│Sibutramine │
│ │ │定用罄1 顆,餘量15顆│ │
│ │ │。 │ │
├──┼─────┼──────────┼───────────────┤
│7 │Vigara │編號C-3:共9瓶。 │含壯陽藥Sildenafil及 │
│ │ ├──────────┤Imidazosagatriazinone成分 │
│ │ │編號C-25:共20顆,鑑│ │
│ │ │定用罄1 顆,餘量19顆│ │
│ │ │。 │ │
├──┼─────┼──────────┼───────────────┤
│8 │一炮到天亮│編號C-1:共38瓶。 │含壯陽藥Sildenafil及 │
│ │ ├──────────┤Imidazosagatriazinone成分 │
│ │ │編號C-26:共10顆,鑑│ │
│ │ │定用罄1 顆,餘量9 顆│ │
│ │ │。 │ │
├──┼─────┼──────────┼───────────────┤
│9 │三體牛鞭 │編號C-10:共105瓶。 │含壯陽藥Sildenafil及 │
│ │ ├──────────┤Imidazosagatriazinone成分 │
│ │ │編號C-11:共43瓶。 │ │
│ │ ├──────────┤ │
│ │ │編號C-12:共25瓶。 │ │
│ │ ├──────────┤ │
│ │ │編號C-36:共2罐,每 │ │
│ │ │罐各9顆,共18顆,每 │ │
│ │ │罐各鑑定用罄2 顆,餘│ │
│ │ │量14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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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1至14、19):┌──┬─────┬──────────┬───────────────┐
│編號│品名 │扣案物品編號、數量 │鑑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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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AMA │編號C-5:共20瓶。 │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 │
│ │ ├──────────┤ │
│ │ │編號C-19:共12顆,鑑│ │
│ │ │定用罄2 顆,餘量10顆│ │
│ │ │。 │ │
├──┼─────┼──────────┼───────────────┤
│2 │Red Spider│編號C-4:共3瓶。 │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 │
│ │(紅蜘蛛女│ │ │
│ │性催情噴劑│ │ │
│ │) │ │ │
│ ├─────┼──────────┤ │
│ │Red Spider│編號C-28:共1瓶。 │ │
│ │(紅蜘蛛女│ │ │
│ │性催情口服│ │ │
│ │液) │ │ │
├──┼─────┼──────────┼───────────────┤
│3 │蒼蠅粉 │編號C-29:共4 包,鑑│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 │
│ │ │定用罄2 包,餘量2 包│ │
│ │ │。 │ │
├──┼─────┼──────────┼───────────────┤
│4 │NIGHT │編號C-7:共7瓶。 │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 │
│ │BEAUTIFUL ├──────────┤ │
│ │GO │編號C-30:圓柱狀1支 │ │
│ │ │,驗餘後仍為1支。 │ │
├──┼─────┼──────────┼───────────────┤
│5 │人體潤滑劑│編號C-31:共2瓶,抽 │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 │
│ │ │驗1瓶,餘量2瓶。 │ │
├──┼─────┼──────────┼───────────────┤
│6 │金尊油濕巾│編號C-6 :共200包。 │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 │
│ │ ├──────────┤ │
│ │ │編號C-35:共5 片,鑑│ │
│ │ │定用罄1 片,餘量4 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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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5至18):┌──┬─────┬──────────┬───────────────┐
│編號│品名 │扣案物品編號、數量 │鑑定結果 │
├──┼─────┼──────────┼───────────────┤
│1 │力龍生物 │編號C-27:共8 顆,鑑│含壯陽藥Sildenafil成分 │
│ │ │定用罄1 顆,餘量7 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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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ialis藥丸│編號C-32:共20顆,鑑│含壯陽藥Tadalafil成分 │
│ │ │定用罄1 顆,餘量19顆│ │
│ │ │。 │ │
├──┼─────┼──────────┼───────────────┤
│3 │CENTOS │編號C-9:共18瓶。 │含壯陽藥Tadalafil成分 │
│ │ ├──────────┤ │
│ │ │編號C-33:共3 顆,鑑│ │
│ │ │定用罄1 顆,餘量2 顆│ │
│ │ │。 │ │
├──┼─────┼──────────┼───────────────┤
│4 │偉哥二代 │編號C-34:共5 顆,鑑│含壯陽藥Tadalafil成分 │
│ │橘色錠劑 │定用罄1 顆,餘量4 顆│ │
│ │ │。 │ │
├──┼─────┼──────────┼───────────────┤
│5 │偉哥二代 │共1 顆,鑑定用罄1 顆│含壯陽藥Sildenafil成分 │
│ │黃色錠劑 │,無餘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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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石宗寶住處所查扣之其餘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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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得物品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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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包裝袋20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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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徐瑋廷代收託運單1張 │ │
├──┼──────────────┼─────────────────┤
│ 3 │儲存碟、行動碟3件 │SIM號碼為0000000000號 │
├──┼──────────────┼─────────────────┤
│ 4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1台 │ │
├──┼──────────────┼─────────────────┤
│ 5 │門號0000000000號帳單6張 │ │
├──┼──────────────┼─────────────────┤
│ 6 │寄貨託運單21張 │ │
├──┼──────────────┼─────────────────┤
│ 7 │筆記4張 │ │
├──┼──────────────┼─────────────────┤
│ 8 │匯款給徐瑋廷之匯款單3張 │ │
├──┼──────────────┼─────────────────┤
│ 9 │匯款單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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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匯款單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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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存入憑條12張 │ │
├──┼──────────────┼─────────────────┤
│ 12 │文宣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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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徐瑋廷郵局存摺4本 │ │
├──┼──────────────┼─────────────────┤
│ 14 │徐瑋廷郵政金融卡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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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進貨托運單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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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進貨托運單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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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行動電話1支 │SIM卡號碼為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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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行動電話1支 │SIM卡號碼為0000000000號 │
├──┼──────────────┼─────────────────┤
│ 19 │行動電話1支 │SIM卡號碼為0000000000號 │
├──┼──────────────┼─────────────────┤
│ 20 │行動電話1支 │SIM卡號碼為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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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徐瑋廷郵局印章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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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訂購紀錄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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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銷貨紀錄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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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進貨紀錄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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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內含3瓶「一炮到天亮」之包裹 │ │
│ │1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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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壯陽強腎丸外盒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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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徐瑋廷、廖廣鵬住處所查扣之物品):┌──┬──────────────┬─────────────────┐
│編號│扣得物品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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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電信帳單收據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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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超峰快遞代收貨款明細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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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快遞寄件人存根9張 │其中兩張收件人為李裕、涂詠悌為被告│
│ │ │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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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徐瑋廷郵局存摺1本 │ │
├──┼──────────────┼─────────────────┤
│ 5 │徐瑋廷代收包裹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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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徐瑋廷無摺存款收執聯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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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徐瑋廷郵局印章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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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平版電腦(含充電器1個) │ │
├──┼──────────────┼─────────────────┤
│ 9 │廖廣鵬電信帳單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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