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次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次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次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7日、同年7 月15日、同年8 月31日各 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10月、1 年4 月。受刑人於98年 6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6 月14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查本件受刑人范次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決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10月、1 年4 月確定。 嗣於98年6 月1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 6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02 年6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 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