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82號
SLDM,102,聲,782,201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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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景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景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數罪併罰之例,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1 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 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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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