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信吉
被 告 徐魁
選任辯護人 吳家業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12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徐魁告訴被告楊信吉;告訴人楊信吉告訴被告 徐魁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被告楊信吉、徐魁於本院民國102 年6 月10 日準備程序中當庭達成調解,茲據告訴人徐魁、楊信吉具狀 相互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附卷可佐,依照首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