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13號
KLDV,102,補,213,2013062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國祥
被   告 郭朝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