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47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周承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借款,查前揭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約定,兩造 就前開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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