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2年度,259號
KLDV,102,基簡,259,2013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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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熊品華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順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柒
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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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