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658號
原 告 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蒼
訴訟代理人 陳怡慧
被 告 呂宗坤
張美麗
魯莉玲
郭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02年6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呂宗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張美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魯莉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郭德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呂宗坤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陸元;由被告張美麗負擔新臺幣柒佰壹拾捌元;由被告魯莉玲負擔新臺幣叁拾叁元;由被告郭德成負擔新臺幣壹佰叁拾叁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