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2年度,1370號
KLDV,102,基小,1370,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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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370號
原   告 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蒼
訴訟代理人 陳怡慧
被   告 繆立屏  原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原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經本院依 職權查明。惟本院前對被告所為職權公示送達,雖已於本院 公告處黏貼對其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然卻將另一言詞辯論通 知書委請非被告原住所轄區之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在其公告欄 公告,而未委請原告原住址轄區之基隆市仁愛區公所在其公 告欄公告,顯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及法庭行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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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