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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2年度,1134號
KLDV,102,基小,1134,2013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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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134號
原   告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
訴訟代理人 黃舒羚
被   告 黃憲章(原名孟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顧問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4日送達原告,此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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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