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8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債 務 人 魏隆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柒拾萬伍仟貳佰零陸
元,及如附件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一),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