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766號
KLDV,102,司促,5766,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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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債 務 人 陳信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柒仟伍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又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柒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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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