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524號
KLDV,102,司促,5524,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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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一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60,000元,約定自94年9月19日起至96年9月1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2年6月7日止累計123,598元未給付,其中
    53,228元為本金、69,370元為利息、1,0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2年6月7日止累計116,356元未給付,其
    中48,130元為消費款、64,62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一山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3228 │     │6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曾一山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8130 │     │6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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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