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465號
KLDV,102,司促,5465,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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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債 權 人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債 務 人 謝基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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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