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8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王權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零貳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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