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洲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返還土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
新臺幣14,771,6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213,09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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