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貳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基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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