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748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詩乾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494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102年度易字第151號),經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詩乾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書類引用
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並更正如下 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貳、補充更正
㈠、獨立犯
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定「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 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 之幫助犯不同,自不得適用「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規定(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判決要旨參照) 。因此,本罪係獨立犯,為從犯之正犯化,自無從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而減輕其刑。
㈡、共同正犯
被告與「林榮」之間,互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皆為 共同正犯。
叁、據上論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曉示上訴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錄: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4941號
被 告 林詩乾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詩乾與林榮(涉違犯稅捐稽徵法罪嫌部分,另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相互間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接 續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1、2月間,由林詩乾以在臺北車站 及新北市萬華區,尋覓不特定人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身分資料 後,將該附表所示之人之身分資料交付予林榮,再由林榮將 上開資料轉交予有限責任基隆市原住民裝卸搬運合作社(下 稱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址設基隆市○○區○○街00號)之 負責人黃清崧。黃清崧(涉犯稅捐稽徵法等罪嫌部分,業經 提起公訴)明知林榮所交付附表所示之人之身分資料,並未 實際在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任職而領有薪資為逃漏稅捐,竟 將上開所取得之身分資料,交由會計人員李素雲(涉犯稅捐 稽徵法等罪嫌部分,業經提起公訴)偽造附表所示之人於96 年間在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薪資,且製成 96年度員工薪資、伙食、加班印領清冊,交由黃清崧之不知 情友人劉素齡製作扣繳憑單、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含損益表),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 申報,使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之營業成本增加,營利所得減 少,以此方法幫助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共計387萬96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 之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復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號│ │ │
├─┼─────────┼──────────────┤
│1 │被告林詩乾於本署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自白。 │ │
├─┼─────────┼──────────────┤
│2 │共同被告黃清崧於警│黃清崧有以上開代價向被告收購│
│ │詢及偵查中之自白。│附表所示之資料,藉此增加96年│
│ │ │間經營之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之│
│ │ │營業成本,以此方法逃漏營利事│
│ │ │業所得稅共計387 萬962 元之事│
│ │ │實。 │
├─┼─────────┼──────────────┤
│3 │共同被告李素雲於警│共同被告李素雲明知被告黃清崧│
│ │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交付給付附表所列之人,並未在│
│ │ │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領有薪資,│
│ │ │卻依被告黃清崧告知之薪資總額│
│ │ │,自行計算調配並製作不實之96│
│ │ │年度基隆市原住民裝卸搬運勞動│
│ │ │合作社薪資印領清冊,供會計師│
│ │ │劉素齡開立薪資所得扣繳及免扣│
│ │ │繳憑單,並由劉素齡向臺灣省北│
│ │ │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申報之事實│
│ │ │。 │
├─┼─────────┼──────────────┤
│4 │證人劉佩伶(附表編│證人劉佩玲於96年間,未在基隆│
│ │號15)詢問筆錄。 │市原住民合作社工作並領有薪資│
│ │ │,但其朋友於96年間,曾介紹某│
│ │ │林姓男子幫其向玉山銀行辦理信│
│ │ │貸20萬元,其將身分證影本交給│
│ │ │該男子,但事後信貸未辦成,該│
│ │ │林姓男子亦未歸還身分證,經本│
│ │ │署提示照片供比對,指認係被告│
│ │ │將其身分證拿走之事實。 │
├─┼─────────┼──────────────┤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被告提供附表所示之資料,供共│
│ │稅局基隆市分局101 │同被告黃清崧用以虛報薪資,共│
│ │年5 月15日北區國稅│計逃漏稅捐387萬962元之事實。│
│ │基市一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影本│ │
│ │乙紙。 │ │
├─┼─────────┼──────────────┤
│6 │證人鄭智偉等人之警│鄭智偉等人未曾在上開合作社工│
│ │詢筆錄。 │作並領取工資之事實。 │
├─┼─────────┼──────────────┤
│7 │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⑴共同被告黃清崧係上開合作社│
│ │稅籍資料,96年度營│ 負責人,另於向財政部臺灣省│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申報96│
│ │報書及96年度綜合所│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虛報│
│ │得稅BAN給付清單、 │ 附表所示之所得資料之事實。│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⑵附表所示之鄭清仁等人於接獲│
│ │稅局基隆市分局100 │ 上開合作社所寄發之扣繳憑單│
│ │年6月21日北區國稅 │ 後,分別向北區國稅局花蓮縣│
│ │基市一字第00000000│ 分局、羅東稽徵所、宜蘭縣分│
│ │30號函附之檢舉資料│ 局、中和稽徵所、南區國稅局│
│ │ │ 臺東縣分局、高雄市國稅局前│
│ │ │ 鎮稽徵所等檢舉基隆市原住民│
│ │ │ 合作社虛報薪資之情事。 │
├─┼─────────┼──────────────┤
│8 │鄒瑞麟(附表編號60│共同被告黃清崧取得被告所交付│
│ │)於基隆市原住民合│左開之人之身分資料後,即指示│
│ │作社之96年度員工薪│共同被告李素雲依附表所示之薪│
│ │資、伙食、加班印領│資總額,自行計算調配並製作不│
│ │清冊。 │實之96年度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
│ │ │薪資印領清冊。 │
├─┼─────────┼──────────────┤
│9 │切結書影本1份。 │共同被告黃清崧有向被告購買人│
│ │ │頭資料之事實。 │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 幫助逃漏稅捐罪嫌;被告先後多次蒐集他人身分資料之行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實施,且又侵害相同法益,則按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尚難以強行 分開,從而在刑法評價上,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請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其與共同 被告林榮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8 日
檢察官 蕭擁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叔麗
附表:
┌──┬───┬───────┬─────┐
│編號│所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給付總額 │
│ │ │ │(新台幣)│
├──┼───┼───────┼─────┤
│1 │郭俊賢│Z000000000 │215500元 │
├──┼───┼───────┼─────┤
│2 │林奕道│Z000000000 │210000元 │
├──┼───┼───────┼─────┤
│3 │陳明祥│Z000000000 │213250元 │
├──┼───┼───────┼─────┤
│4 │陳麗芬│Z000000000 │408000元 │
├──┼───┼───────┼─────┤
│5 │蔡淑敏│Z000000000 │218000元 │
├──┼───┼───────┼─────┤
│6 │費國群│Z000000000 │510000元 │
├──┼───┼───────┼─────┤
│7 │葉郁菁│Z000000000 │210750元 │
├──┼───┼───────┼─────┤
│8 │胡欣怡│Z000000000 │212750元 │
├──┼───┼───────┼─────┤
│9 │林志仁│Z000000000 │408000元 │
├──┼───┼───────┼─────┤
│10 │王建元│Z000000000 │212250元 │
├──┼───┼───────┼─────┤
│11 │解俊彥│Z000000000 │216000元 │
├──┼───┼───────┼─────┤
│12 │曾金富│Z000000000 │211750元 │
├──┼───┼───────┼─────┤
│13 │朱鳳翔│Z000000000 │240000元 │
├──┼───┼───────┼─────┤
│14 │林舜堯│Z000000000 │210250元 │
├──┼───┼───────┼─────┤
│15 │劉姵伶│Z000000000 │336000元 │
├──┼───┼───────┼─────┤
│16 │陳玉琴│Z000000000 │427250元 │
├──┼───┼───────┼─────┤
│17 │吳宗錦│Z000000000 │218500元 │
├──┼───┼───────┼─────┤
│18 │游榮昌│Z000000000 │212250元 │
├──┼───┼───────┼─────┤
│19 │李志傑│Z000000000 │216000元 │
├──┼───┼───────┼─────┤
│20 │簡阿美│Z000000000 │223500元 │
├──┼───┼───────┼─────┤
│21 │吳家賢│Z000000000 │216000元 │
├──┼───┼───────┼─────┤
│22 │姜映霞│Z000000000 │216000元 │
├──┼───┼───────┼─────┤
│23 │李富益│Z000000000 │211750元 │
├──┼───┼───────┼─────┤
│24 │游鈞銘│Z000000000 │212250元 │
├──┼───┼───────┼─────┤
│25 │葉滿足│Z000000000 │216500元 │
├──┼───┼───────┼─────┤
│26 │莊紫婕│Z000000000 │211250元 │
├──┼───┼───────┼─────┤
│27 │林素娥│Z000000000 │211250元 │
├──┼───┼───────┼─────┤
│28 │曾仁中│Z000000000 │209500元 │
├──┼───┼───────┼─────┤
│29 │施金春│Z000000000 │211250元 │
├──┼───┼───────┼─────┤
│30 │盧淑惠│Z000000000 │213750元 │
├──┼───┼───────┼─────┤
│31 │蕭家容│Z000000000 │211750元 │
├──┼───┼───────┼─────┤
│32 │趙慶芳│Z000000000 │211500元 │
├──┼───┼───────┼─────┤
│33 │曹玉花│Z000000000 │212750元 │
├──┼───┼───────┼─────┤
│34 │林盛林│Z000000000 │211250元 │
├──┼───┼───────┼─────┤
│35 │胡良能│Z000000000 │211250元 │
├──┼───┼───────┼─────┤
│36 │林境立│Z000000000 │210000元 │
├──┼───┼───────┼─────┤
│37 │林金福│Z000000000 │210000元 │
├──┼───┼───────┼─────┤
│38 │麥正雄│Z000000000 │214500元 │
├──┼───┼───────┼─────┤
│39 │李觀 │Z000000000 │213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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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索黑納│Z000000000 │210000元 │
├──┼───┼───────┼─────┤
│41 │陳彥忠│Z000000000 │210000元 │
├──┼───┼───────┼─────┤
│42 │鄭智偉│Z000000000 │213250元 │
├──┼───┼───────┼─────┤
│43 │黃玉英│Z000000000 │211250元 │
├──┼───┼───────┼─────┤
│44 │尤春雪│Z000000000 │213250元 │
├──┼───┼───────┼─────┤
│45 │周玉英│Z000000000 │212250元 │
├──┼───┼───────┼─────┤
│46 │洪秋華│Z000000000 │211250元 │
├──┼───┼───────┼─────┤
│47 │許瑞芳│Z000000000 │211750元 │
├──┼───┼───────┼─────┤
│48 │吳玉合│Z000000000 │214000元 │
├──┼───┼───────┼─────┤
│49 │高珊慧│Z000000000 │212250元 │
├──┼───┼───────┼─────┤
│50 │古美花│Z000000000 │212750元 │
├──┼───┼───────┼─────┤
│51 │王邱美│Z000000000 │212750元 │
│ │玉 │ │ │
├──┼───┼───────┼─────┤
│52 │廖新妹│Z000000000 │212250元 │
├──┼───┼───────┼─────┤
│53 │張庭瑜│Z000000000 │211750元 │
├──┼───┼───────┼─────┤
│54 │蔡秀雯│Z000000000 │209500元 │
├──┼───┼───────┼─────┤
│55 │林依萍│Z000000000 │213250元 │
├──┼───┼───────┼─────┤
│56 │邵美雲│Z000000000 │213250元 │
├──┼───┼───────┼─────┤
│57 │陳乃禎│Z000000000 │211250元 │
├──┼───┼───────┼─────┤
│58 │劉月姑│Z000000000 │210750元 │
├──┼───┼───────┼─────┤
│59 │孫雲亭│Z000000000 │210250元 │
├──┼───┼───────┼─────┤
│60 │鄒瑞麟│Z000000000 │408000元 │
├──┼───┼───────┼─────┤
│61 │林瑋 │Z000000000 │408000元 │
├──┼───┼───────┼─────┤
│62 │周裕仁│Z000000000 │216000元 │
├──┼───┼───────┼─────┤
│63 │陳素英│Z000000000 │212250元 │
├──┼───┼───────┼─────┤
│64 │尤清坤│Z000000000 │210750元 │
├──┼───┼───────┼─────┤
│65 │王忠興│Z000000000 │215000元 │
├──┼───┼───────┼─────┤
│66 │王國昌│Z000000000 │2112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