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678號
CYDV,102,繼,678,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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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江玫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秋玲..

蘭州二街113號) 於102年6月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
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
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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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