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87號
CYDV,102,司催,87,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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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甘林富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 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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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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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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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達企業行│板信商業銀│102年4月10日│100,000元 │JH0000000 │受款人: 甘│
│ │賴憲宏 │行軍輝分行│ │ │ │林富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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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 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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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