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93號
CYDV,101,訴,593,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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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   告 楊商煌
訴訟代理人 楊政吉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代理人  汪銀夏
被   告 楊榮霖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被   告 楊朝顯
      楊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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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