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簡字,90年度,1094號
KSEM,90,雄簡,1094,200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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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О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電子遊戲機(虎王大瑪俐)二台(含IC板二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證據:⑴被告在警偵訊中之自白;⑵證人葉長成李珠華陳庚祥於警訊中之證 述;⑶電子遊戲機抬二台、新臺幣(下同)一萬零一百九十元、保管條一紙、扣 押物品目錄表一紙等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電子遊戲機(虎王大瑪俐)二台,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所扣一萬 零一百九十元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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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