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77號
CYDM,102,聲,577,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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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簡風禾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58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簡風禾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案情坦承不諱,而 伊患有精神疾病,且在羈押中生殖器突感不適,經門診醫師 告知為疝氣囊腫,倘未及時開刀,恐陰囊靜脈曲張導致陰囊 細胞壞死,爰聲請准予具保接受精神及陰囊靜脈曲張之治療 ,倘收到開庭通知必會準時到庭云云。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 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 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 羈押等等,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 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 ,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 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執行羈押後有無 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 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臺抗字第6號判例參照)。三、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起執行羈押 在案。
四、查聲請人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58號判決 以其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11月在案(聲請人已提起上訴,尚未確定),足認 聲請人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又聲請人前於101年及102年間 已有數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錄表1 份在本院卷可稽,又再犯本件2次竊盜犯行,足見其有反覆 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所述健 康問題,經本院函詢結果,聲請人經超音波檢查確診為精索 靜脈曲張,並不會造成陰囊細胞壞死,目前無開刀之必要, ,服用藥物控制中,精神尚可,生命徵象穩定,羈押期間將 依醫囑續予妥適照護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102 年6月17日嘉所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醫師病況說 明書、檢查報告、病歷單等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9



頁),足認聲請人目前精神狀況正常,亦無聲請人所述倘未 及時開刀將導致陰囊細胞壞死之情形,看守所於羈押期間並 將依醫囑續予妥適照護。是聲請人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 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等替代方式使之消滅,其又無刑事訴 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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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